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境外(含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第一类 | 对境外(含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行政检查 | 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1.制定对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许可条件检查计划; 2.发放检查通知;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定期轮查; 5.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流程; 2.发现问题,给予处罚。 | 省级 | 会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