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境外(含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第一类 | 对境外(含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 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 无 | 无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监督和管理,采取约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现场走访、定期核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查临时执业情况。 对临时执业审批和管理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或者临时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二)在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后,仍以原获得的临时执业许可证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对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与其相关的临时执业申请。 (四)未按临时执业申请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境内相关机构名单开展临时执业活动且未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五)未按规定报备临时执业业务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六)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个人存在违反中国保密法律法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1.制定对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许可条件检查计划; 2.发放检查通知;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定期轮查; 5.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 1.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2.不予批准,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3.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对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与其相关的临时执业申请; 4.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5.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省级 | 会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