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第一类 | 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 | 1.日常检查; 2.全覆盖例行检查; 3.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4.联合监管。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 1.制定计划; 2.选取检查对象; 3.对监管对象开展行政检查; 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开展案件调查;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结案归档。 | 行政检查类监管事项子项的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会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