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第一类 |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机构 | 无 | 无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 1.制定计划; 2.选取检查对象; 3.对监管对象开展行政检查; 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开展案件调查;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结案归档。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 省级、市级、县级 | 会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