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已取消) | 第二类 |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 | 无 | 无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组织专家论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级、省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