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备注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已取消) 第二类 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行政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组织专家论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级、省级 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