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已取消) | 第二类 |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组织专家论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