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已取消) | 第二类 | 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年度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机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由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专项检查:行政部门根据移交、投诉举报等线索,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处理。 | 给予警告、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通知工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