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备注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已取消)第二类对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冒名开展业务、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受理有利害关系业务、接受冲突双方对同一对象评估、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未按期保存档案、对人员属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资产评估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年度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机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由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专项检查:行政部门根据移交、投诉举报等线索,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处理。
1.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级、省级、市级资产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