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备注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已取消)第二类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资产评估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机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由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专项检查:行政部门根据移交、投诉举报等线索,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处理。
1.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级、省级、市级资产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