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已取消) | 第二类 |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年度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机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由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专项检查:行政部门根据移交、投诉举报等线索,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处理。 | 1.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资产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