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无 | 第三类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组织专家论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级、省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