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无 | 第三类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组织专家论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级、省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