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无 | 第三类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4.非现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下发处理决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 2.下达处理决定责令整改; 3.通报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