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备注
第三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罚款和行业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1.罚款;
2.责任人员五年内行业禁入;
3.移送单位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