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无 | 第三类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罚款和行业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1.罚款; 2.责任人员五年内行业禁入; 3.移送单位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