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无 | 第三类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政处罚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罚款和行业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1.罚款; 2.责任人员五年内行业禁入; 3.移送单位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