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无 | 第三类 |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检查 |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职责,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 | 1.会议定点场所录入信息; 2.相关财政部门系统管理员审核信息。 | 1.未发现问题; 2.对未按规定将信息录入系统的或信息有误的,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及时录入信息或修改完善信息。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行政政法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