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无 | 第三类 | 对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的处罚 |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 无 | 无 |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二十五条:“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
1.会议定点场所录入信息; 2.相关财政部门系统管理员审核信息。 |
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行政政法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