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 第一类 | 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2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 1.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检查计划; 2.发放检查通知;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定期轮查; 5.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国家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