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第一类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1.“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2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1.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检查计划;
2.发放检查通知;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定期轮查;
5.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