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 第一类 | 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 |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检查计划; 2.发放检查通知;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定期轮查; 5.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国家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