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
| 注册会计师注册 | 第一类 | 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的行政检查 | 注册会计师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重点监管; 2.信用监管; 3.非现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三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 1.制定对注册会计师符合注册条件检查计划; 2.发放检查通知;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撤销注册,收回证书。 | 省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