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
注册会计师注册第一类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的行政检查注册会计师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1.重点监管;
2.信用监管;
3.非现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三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1.制定对注册会计师符合注册条件检查计划;
2.发放检查通知;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撤销注册,收回证书。
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