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 第一类 | 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 无 | 无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 年度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机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由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专项检查:行政部门根据移交、投诉举报等线索,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处理。 | 1.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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