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 第一类 | 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 无 | 无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年度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机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由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专项检查:行政部门根据移交、投诉举报等线索,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处理。 | 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 国家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