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 第一类 | 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 无 | 无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 年度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机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由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专项检查:行政部门根据移交、投诉举报等线索,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处理。 | 1.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 2.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4.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 国家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