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第一类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年度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检查机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由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专项检查:行政部门根据移交、投诉举报等线索,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处理。
1.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