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第一类 |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是否符合注销情形的行政检查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1.制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检查计划; 2.发放检查通知;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定期轮查; 5.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不予许可、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 省级 | 会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