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第一类 |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 无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 1.制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检查计划; 2.发放检查通知;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定期轮查; 5.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1.责令整改; 2.撤销许可并公告; 3.给予警告; 4.不予许可。 | 省级 | 会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