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备注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第一类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执业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4.非现场监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下发处理决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
2.下达处理决定责令整改;      
3.通报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国家级、省级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