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第一类 |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1.给予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乃至予以撤销的行政处罚; 2.给予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乃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级、省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