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第一类 |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无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1.给予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乃至予以撤销的行政处罚; 2.给予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乃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级、省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