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第一类 | 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经营的行政检查 |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4.非现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 2.下达处理决定责令整改; 3.通报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
国家级、省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