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备注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第一类 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经营的行政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4.非现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
2.下达处理决定责令整改;       
3.通报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国家级、省级 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