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备注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第一类 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经营的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1.给予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级、省级 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