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备注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第一类 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配合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3.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1.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级、省级 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