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第一类 | 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配合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无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3.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1.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国家级、省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