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第一类 | 对注册会计师不当获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注册会计师 | 无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七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国家级、省级 | 监督评价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