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备注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第一类 对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机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级、省级 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