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第一类 | 对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机构、个人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国家级、省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