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备注
第三类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4.非现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财政部统一部署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情况; 
    (四)检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 
    (五)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检查情况予以抽查。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财政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下发处理决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
2.下达处理决定责令整改;       
3.通报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国家级、省级、市级 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