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无 | 第三类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4.非现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财政部统一部署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情况; (四)检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 (五)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检查情况予以抽查。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财政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下发处理决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 2.下达处理决定责令整改; 3.通报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