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备注
第三类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不合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资产评估委托人 专项检查 重点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下发处理决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
2.下达处理决定责令整改;       
3.通报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国家级、省级、市级 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