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备注
第三类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金融企业,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1.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监督评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