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无 | 第三类 |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金融企业,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无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制发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4.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结案、有关资料归档。 |
1.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监督评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