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的许可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备注 | ||
无 | 第三类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无 | 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 1.制定检查计划; 2.拟定检查方案; 3.随机抽取; 4.发送检查通知; 5.组成检查组; 6.自行检查; 7.书面审查; 8.现场检查; 9.处理处罚; 10.结果公开。 |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4.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库司 |